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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标准(2023版)
时间:2023-08-30 17:17:35 来源: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标准

基本信息

(150分)

企业公共信用

(40分)

上1个评价年度的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0-1000分)×10%,上1个评价年度未纳入评价的,计为32分。

资质条件

(20分)

在省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平台完善相关基本信息,全部信息要素齐全得20分,每少一处信息少得1分。

成立时间

(10分)

10年以上的10分;3-10年以下每少一年减1分;3年以下不得分。

业务业绩

(80分)

2年内参与的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按通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日起计),根据每项目业务类型和规模确定计算得分:

单个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以下的,计8分;人防建筑面积10000㎡(含)到20000㎡(含)计16分;人防建筑面积20000㎡以上的,计24分。兼顾人防工程按照上述规则分值相应减半。

守信信息

(50分)

荣誉表彰信息(10分)

参与人防工程(兼顾人防工程)建设、维管、设计、规划、科研等工作获得设区市级以上人民防空、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表彰,或者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奖励的,每项计5分。

参与人防科研信息

(10分)

市场主体申报浙江省人防科研项目列入计划的每项计5分;承担浙江省人防科研项目并通过结题评审的计10分。

参与标准建设信息

(10分)

人防领域国家标准主编单位,每项计10分,参编单位,每项计2.5分;人防领域省级地方标准主编单位,每项计5分,参编单位,每项计1.5分。

参与训练演练信息

(10分)

参加省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相关专业训练演练、培训等活动的,人员规模10人以下的,每次计2分;10人(含)以上的,每次计4分;参加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专业训练演练、培训等活动的,人员规模10人以下的,每次计1分;10人(含)以上的,每次计2分。

列入“红名单”

(10分)

列入“红名单”的,计10分。

不良信息

(800分)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人防行政行为(50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领域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每次扣10分。

以告知承诺制申办行政审批事项,违反承诺事项的,每次扣50分。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50分)

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以一般程序作出的人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每次扣10分。

涉及人防领域犯罪(100分)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涉及人防领域犯罪的信息,每次扣100分。

被依法行政强制(50分)

不履行人防领域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每次扣50分。

不履行判决裁定(50分)

不履行涉及人防领域事项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每次扣10分。

列入“黑名单”(300分)

当年内被列入“黑名单”的扣300分,评价期内修复的加200分;非当年内被列为“黑名单”的在评价期内仍未移出的扣200分,评价期内移出的不扣分。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50分)

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扣50分。

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50分)

职责区域内涉及人防工程(兼顾人防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一般事故扣10分、较大事故扣20分、重大事故扣30分、特别重大事故扣40分。

其他不良信息(100分)

经依法认定的违反人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的其他不良信息,参照bwr附件《浙江省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其他不良信息扣分细则》扣分。

备 注


附件

浙江省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其他不良信息扣分细则

(一)建设单位

序号

不良信息内容

评价依据

扣分

1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100

2

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条

20

3

建设单位未按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20

4

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20

5

收到人防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未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并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30

6

未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20

7

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设置人民防空标识标牌。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50

8

未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九条

15

9

未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未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经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涉及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人防法》第二十三条、《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5/30

( 二)设计单位

序号

不良信息内容

评价依据

扣分

1

未依据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批复文件的要求设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六条、《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0

2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未注明规格、型号、性能、色彩等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0

3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规范的或设计存在瑕疵,造成后期施工困难或设备安装使用困难的。严重影响人防工程平时、战时使用功能完好性的。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0

4

设计文件中虚报、错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有效面积、掩蔽面积,以及掩蔽人数。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0

5

设计文件未设置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或平战转换措施明显不能保证战时的防护安全。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5

6

设计文件未以勘察文件、图审意见为依据进行设计(一般问题15分/处,涉及强条30分/处,可累计)。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5/30

7

勘察设计单位未对图纸进行技术交底,不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不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等。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5

(三)施工单位

序号

不良信息内容

评价依据

扣分

1

未建立质量责任制或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30

2

未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缺少工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30

3

未认真履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30

4

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未负责返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30

5

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违规使用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30

6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或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13)

30

7

工程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未进行自验,无验收记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13)

30

8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未进行进场检验,并报监理工程师认可。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13)

20

9

未按照规定整改质量问题,并将整改资料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和人防质量监督机构。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21〕8号)第二十九条

30

10

未按规定参加人防工程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的。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13)

15

11

不配合监督检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21〕8号)第二十九条

100

12

项目经理或者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到岗考勤或未落实请假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质〔2011〕111号)  第十一条

15

13

未按规定编制人防工程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

30

14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经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涉及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人防法》第二十三条

15/30

(四)监理单位

序号

不良信息内容

评价依据

扣分

1

违反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14〕4号)第二十八条

100

2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三十六条

30

3

拒绝或者阻挠人防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21〕8号)第二十九条

100

4

监理单位未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的。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21〕8号)第四十条

20

5

未认真履行人防监理职责,发生质量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14〕4号)第二十八条

50

6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中未达到人员配备标准的或人防监理人员不到位的。

《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14〕4号)第三十条

15

7

工程监理单位未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三十七条

15

8

对施工单位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三十七条

15

9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取样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2.11-13

15

10

对施工质量监督不到位,履职行为不符合规范要求/对施工质量监督不到位,履职行为不符合规范要求经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涉及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加倍扣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人防法》第二十三条

15/30

(五)人防防护(防化)设备企业

序号

不良信息内容

评价依据

扣分

1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管工作不配合的。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五条

30

2

不落实国家或省人防专用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的。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六条

30

3

未建立健全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制度的。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六条

15

4

不依照国家规定的图集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生产人防设备的。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国人防〔2014〕438号)附件7

15

5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不配合的。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国人防〔2014〕438号)附件7

15

6

生产安装的人防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涉及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加倍扣分/生产安装的人防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的。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国人防〔2014〕438号)附件7

30/15

7

维修、更换质保期内正常使用或超过质保期但在寿命期内的产品,超出约定期限或者收取费用的。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国人防〔2014〕438号)附件7

15

8

未录入中国人民防空网防化产品信息查询系统就进场安装的。

《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关于使用人防防化产品信息查证系统的通知》

15

(六)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序号

不良信息内容

评价依据

扣分

1

未按标准、规范开展维护管理,落实维管责任。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十条

50

2

未按要求实施拆除、改造、加固、报废等。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30

3

未落实平战转换责任。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50

4

应对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阻扰、干涉和拖延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00

5

未按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平时利用,平时利用所生产的收益未优先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五条

30

6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信息未按规定报送。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

30

7

未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七条

100

8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落实专职或兼职维护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未参加培训,未建立维管台账的。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0

9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人防工程智能化设备设施,未接入人防工程数字化平台的。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四条

30

10

合并、分立的未按规定承担维护管理责任,未按规定进行注销。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30

11

平时出租时,未告知权利和义务,或未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30

(七)检测机构

序号

不良信息内容

评价依据

扣分

1

防护设备检测工作违规分包。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 第三点:资质要求和业务范围

30

2

主要检测仪器未经检定或校准或超出检定周期或功能损坏仍进行检测,情节较为严重的。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013〕39号    第三十五条

20

3

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管理要求进行抽样、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按照国家质量检测(验)标准进行检测的。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013〕39号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第二十三条

50

4

聘用未取得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从事相关检测工作情节较严重的。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013〕39号    第三十五条

30

5

同一防护设备检测项目未由两名以上持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2015〕9号   第十条

20

6

检测报告无明确的检测结论,未详细载明检测部位(或检测点)及对应的检测数据。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2015〕9号   第十条

10

7

检测原始记录不全面、真实、准确,并缺少检测和复核人员签字。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2015〕9号   第十条

10

8

检测报告出具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检测报告内容不完整;检测报告签字盖章不符合国家和省法规、文件和规程要求;检测报告结论错误,采用过期、作废标准的标准、规范。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2015〕9号   第十四条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013〕39号    第二十六条

20

9

对已经出具合格结论的检测项抽查后,发现存在明显不符合检测结论的。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2015〕9号   第十七条

30

10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格报告;未建立检测不合格台账,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013〕39号     第二十八条

20

11

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或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013〕39号    第三十五条

20

12

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向委托项目检测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强制性推荐防护设备产品,向防护设备定点企业强制性推荐原材料、构配件和生产、检测设备的。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013〕39号    第三十五条

20

13

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第二十三条

100

(八)图审机构

序号

不良信息内容

评价依据

扣分

1

非原图审机构承接修改后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项目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0

2

审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20

3

审查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20

4

未审查出设计图纸违反审查要点的内容(一般问题15分/处,涉及强制性条款30分/处,可累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

15/30

5

图审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批准的文件要求(如专业队类型、人防警报等)。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1.0.4(2)

15

6

图审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漏审平战转换专篇或平战转换措施明显不能保证战时的防护安全。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1.0.4(5)

15

7

未依据规范复核人防工程基本指标如建筑面积、掩蔽面积,以及掩蔽人数(1次扣1.5分)。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2.2.3(1)

15

8

对资料不齐全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

30

9

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