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37/2021-00209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防办工程处 |
成文日期 | 2021-12-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要求明确防空地下室人防技术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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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新形势新任务下的人民防空建设,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请各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在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说明和审查文件中应以列表形式新增以下人防技术指标: 1.战时人防掩蔽面积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占比(不低于60%)。 2.平时用途为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占比(不低于25%)。 3.建设项目满足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要求配建人民防空物资库的: (1)住宅用地建设项目,应列出本出让地块人均人员掩蔽面积(大于1平方米); (2)商业设施用地建设项目,计划配建2个人民防空物资库的,应列出项目所在单元控规规划人口人均物资库面积(小于0.2平方米)。 4.列出警报器专用机房的个数及建筑面积,并在相应图纸中标注。 5.按防护单元逐个列出临战封堵的平时出入口数量及封堵形式。 如违反以上条款,人防部门在行政审批时可予以退件,并转报住建部门处理。 附件:1.《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防办〔2015〕12号) 2.《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防办〔2020〕31号) 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1〕7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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