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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定结建审批政策汇总表
时间:2020-08-18 15:16:11 来源:市人防办 浏览次数: 字号:[ ]


序号

政策依据

主要内容

时间效力

一、国家政策

1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

二、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2000年4月27日起

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2003221

二、省人大、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

3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

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确定。

20151210

3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居民住宅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 乡、非人民防空重点镇不适用前款规定。 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20151210日起

4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次修订)第十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一)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二)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要求的。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20151210

5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0151210

6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防空地下室应建建筑面积可以按照6级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的60%核定;修建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或者5级人员掩蔽工程的,可以按照6级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的70%核定。

2016年6月1日

7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六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二)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的;(三)因流沙、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四)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保证自身及其周边安全的;(五)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最小净高要求的;(六)国家规定可以不建或者少建的其他情形。

2016年6月1日

8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十三

不同地块相邻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按照相应地块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修建连通道的,连通道面积可以各自计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2016年6月1日

9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竣工验收报告、防空地下室质量保修书等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防空地下室未经防护专项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2016年6月1日

10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4号)

各地要全面推进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外的附建式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可按等额造价原则,将符合要求的附建式地下空间折抵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对集中联建、互连互通的地下综合体等项目建设,给予政策扶持,项目间连通的具有防护功能的公共通道可折抵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2016年2月6日起

1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9]48号

1.6B级人防工程收费标准调整为按人防工程应建面积1000元/平方米;2.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3.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009年7月23日起

1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市等158个城镇为浙江省人民防空重点镇的批复》(浙政函〔2004〕136号

你办浙人防办〔2004〕116号请示悉。为满足人民群众防护要求以及应对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需要,经研究,省政府同意柳市等158个城镇为省人民防空重点镇。请你办会同各地政府依法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

2004914

1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临江等163个城镇为浙江省第二批人民防空重点镇的批复》(浙政函〔2007〕55号)

你办《关于临江等163个城镇列为浙江省第二批人民防空重点镇的请示》(浙人防办〔200739悉。为加强城镇人民防空工作,适应人民群众防空防护需要,经研究,省政府同意临江163个城镇为省第二批人民防空重点镇。请你办会同各地政府依法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

2007年4月27日起

1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湖镇等92个镇乡列为浙江省第三批人民防空重点镇乡的批复》浙政函〔2010〕138号

你办《关于泽雅等92个城镇列为浙江省第三批人民防空重点镇(乡)的请示》(浙人防办〔201055悉。经研究,同意九龙湖镇等92个(乡)第三批省人民防空重点镇(乡)。请你办会同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依法组织开展重点镇(乡)人民防空工作。

2010年9月13日起

三、省办文件

15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确定为人防物资库事宜的批复》(浙人防函〔2010〕47号)

以同一建设审批项目为计算单位,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人员掩蔽面积已满足人均1平方米且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建设单位要求配建人防物资库的,可按10000平方米配建一个人防物资库(小于等于4000平方米)予以确定。

2010年8月2日

16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融合发展的意见(浙人防办〔201285号)

在项目选择和具体政策上,鼓励支持建设主体在完成依法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的基础上,扩大建设附建式兼顾人防工程,人防部门可以给予结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确定、防护等级、平战转换措施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201283日起

17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规划 融入城市规划的实施意见(浙人防办〔201742号)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之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人防主管部门对出让地块人防设施配建提出细化要求,明确建设用地人防设施配建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及互连互通等具体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由人防主管部门监管实施。

2017年9月29日起

18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的通知》(人防办〔201846

一、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已明确人防指标要求的,按照确定的人防指标要求执行。

二、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未明确人防指标要求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第三次修正)确定的结建标准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

19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重点镇调整为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结建政策适用标准的批复》(人防〔20196

你办《关于要求明确重点镇人防结建政策适用标准的请示》(杭人防〔2019〕6号)收悉。经研究,人防重点镇调整为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其人防结建政策按照城市规划区的标准执行,以人防行政审批受理时间为时间节点,即人防行政审批受理时间在重点镇调整为城市规划区之前的按重点镇的标准执行,反之按规划区的标准执行。

2019年1月31日

20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防办〔201923

具体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及政策解读

2020年2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