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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20项处罚权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12 10:51:25 来源:温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温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与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2月签订《行政执法事项交接协议》,依照《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3年8月动态调整),截止至2023年9月,共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划转人防领域行政处罚事项22项。根据全省人防领域“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培训暨推进会会议精神,《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20项(事项代码:330280043000)“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不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要求的行政处罚”仍由人防主管部门执行。

序号

20

事项代码

330280043000

事项名称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不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要求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责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时使用方案,完善和落实平战转换实施方案,明确人员职责并开展技能培训,做好平战转换准备。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要求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

对个人处1千元+(逾期天数-1)*5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千元;对单位处1万元+(逾期天数-1)*2千5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解读机关:温州市国动办

具体联系处室:综合处

联系方式:05717-88018757




温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