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37/2021-00003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人防办 |
成文日期 | 2021-0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人防办〔202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41-2021-0001 |
各县(市、区)人防办,各功能区人防办:
鉴于《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浙人防办〔2020〕31号)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为统一和规范我市人防审批工作,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决定将《关于规范人防行政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温人防办〔2015〕53号)、《关于明确新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温人防办〔2016〕14号)、《关于明确新的人防审核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温人防办〔2016〕66号)、《关于明确非工业用地性质地地上的生产性建筑适用政策的批复》(温人防办〔2017〕46号)等4份文件同步废止。我办其他文件若与《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浙人防办〔2020〕31号)文件不一致的,按省办文件执行。
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