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37/2019-00140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人防办 |
成文日期 | 2019-12-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人防办〔2019〕2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SP41-2019-0005 |
ZJSP41-2019-0005
浙人防办〔2019〕23号
各市、县(市、区)人防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标准,进一步规范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现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
一、工业生产企业的界定标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相应代码06-46界定为工业生产企业。
二、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详见附件1。
三、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详见附件2。
四、可以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范围
详见附件3。
五、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结建政策
建设项目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民用建筑不需要执行结建政策。
六、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面积差值和比例范围
防空地下室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少于应建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1%的,应当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七、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结建政策适用标准
前期项目已经一次性核定整个项目人防指标要求的,后期项目应当适用前期项目核定的人防指标要求。前期项目没有一次性核定整个项目人防指标要求的,后期项目按《关于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的通知》(浙人防办〔2018〕46号)规定执行。
八、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核定依据
自然资源、规划、建设、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相关意见。
九、未批先建项目落实结建政策的适用时间和标准
按项目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发放时,国家和省定的结建政策和收费标准执行。
十、改建、扩建项目,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地面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改建、扩建项目按照增加部分建筑的类型、地面建筑面积适用结建政策。
十一、一次性规划新建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的地面建筑面积为准。
十二、同一建设项目的判定标准
以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为准。
附件:1.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3.可以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
附件1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分为两大类,一是居民住宅类;二是其他民用建筑类。其他民用建筑类一般可分为其他住宅类、行政办公类、文教类、体育类、医疗类、科研类、商业类、交通类、展览类、观演类、通讯广播类、生活服务类、宗教民政类、司法类。相应典型建筑类型见下表:
类别 | 典型建筑类型 | |
居民住宅类 | 居住用地上的各类住宅及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等 | |
其他民用建筑类 | 其他居住类 | 非居住用地上的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
行政办公类 |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 |
司法类 |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等 | |
文教类 | 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 |
体育类 | 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 |
医疗类 | 医院、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疗养院等 | |
科研类 | 科研楼、实验楼、研发中心等 | |
商业类 |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等 | |
交通类 |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 |
展览类 |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 |
观演类 | 剧院、电影院、博物馆、展览馆、音乐厅等 | |
通讯广播类 | 广播台、电视台等 | |
生活服务类 | 食堂、菜场、浴室等 | |
宗教民政类 |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 |
物流类 | 物流用房、商业仓库等 |
备注:1.民用建筑类型包括且不限于以上所列的建筑类型,其他建筑类型由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照同类建筑类型进行认定、公告并报省人防办备案。
2.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
附件2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类别 | 典型建(构)筑物 |
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 工业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
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车间等 | |
市政基础设施 |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污水处理站、垃圾焚烧站、水泵房、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 |
特殊建筑物 | 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独立车棚、独立的钢构车库等 |
构筑物 |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等 |
其他建筑物 | 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等 |
备注: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建筑物类型,其他特殊建(构)筑物类型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人防办备案,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3.水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鼓励其将关键部位和重点生产车间地下化。
附件3
可以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
序号 | 符合减免政策情形 | 减免 | 依 据 |
1 | 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 免收 | 浙价费〔2016〕211号 |
2 |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 免收 | |
3 |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 减半 | |
4 |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 | 减半 | |
5 |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 | 免收 | |
6 |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 免收 | |
7 | 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 免收 | |
8 |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列入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省定经济薄弱村投资兴建的物业建设项目 | 免收 | |
9 |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 | 免收 | |
10 |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7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十层以下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减收 | |
11 | 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项目 | 免收 | 浙委〔2009〕56号 |
12 | 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等项目 | 免收 | 浙政办发〔2012〕53号 |
13 | 城市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 | 免收 | 浙政办发〔2015〕61号 |
14 | 包含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育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教学活动面积超过50%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 | 减半 | 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
15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免收 | 财税〔2019〕53号 |
16 |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免收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17 | 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项目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处 2019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