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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温人防〔2015〕39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11 15:50:14 来源:市人防办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为什么要制定《温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温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温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包括六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念、工程对象、法律法规依据进行表述;第二章对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对属地管理的事项的作出具体规定;第三章对程序与方法进行规定;第四章质量监督内容尤其是对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第五章对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与责任进行规定;第六章附则,对该实施办法的实施管理、解释权和实施时间作出规定。


三、制定与印发实施办法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是根据上位法的修正,法律的执行和温州人防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而制定与印发的,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二)设计、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三)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文件;(五)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以上上位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在本实施办法中得以具体贯彻。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实体质量的监督有什么规定?

答:实施办法规定,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采取巡回检查和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重点监督主体结构质量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辅以必要的功能检测。该项规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文精神相符合。


五、《温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对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有何明确要求?

答:实施办法对人防工程的监理单位有资质要求。具体根据《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第七条 人防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资质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且抗力等级5级(含)以下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三)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且抗力等级6级(含)以下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六、《温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对于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有何具体要求?

答:实施办法要求,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齐全,责任制落实到位。根据《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备的具体要求见下表。

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工程类型

人防工程规模

人防工程施工阶段

监理人员配备(人)

土建阶段

安装阶段

单建式

5000m2以下

2

2

5000   m210000m2

3

2

10000   m2以上

4

3

附建式

10000m2以下

2

2

10000   m220000 m2

3

2

20000   m2以上

4

3

兼顾人防

20000m2以下

2

2

20000   m250000 m2

3

2

50000   m2以上

4

3

关于专业配备具体要求,每个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人员中至少有一名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土建阶段人防监理人员以土建专业为主,至少配备一名安装专业人员;安装阶段人防监理人员以安装专业为主。


七、温州市各类人防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是如何进行属地管理的?

答:实施办法规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属地管理。

具体地说,市本级人防指挥工程和市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自建人防工程)项目接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的工程质量监督。市本级人防工程(指挥工程、自建人防工程除外)、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自建人防工程由温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质量监督。

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人防工程(指挥工程、自建人防工程除外)由项目立项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工程质量监督。


八、人防工程设计单位需要有何相应的人防设计资质要求?

实施办法规定,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依法承揽的任务应与本单位的资质相符。具体应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除了单独以人防工程立项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五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地下室外,其他地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其他附建式人防地下室可由具备相应建筑工程设 计或其他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一并设计,任何部门不得强制要求 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九、我省有哪些防护设备厂家?

答:实施办法规定:按规定选用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即国家批准的我省人防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家,可进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官网进行查看。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