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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37/2019-00072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人防办
成文日期 2019-04-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市人防办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时间:2019-04-04 16:25:34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防办 字号:[ ]

序号

权力

基本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备注

1

处罚-00580-000

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地面民用建筑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少建后,能主动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易地建设费的。

免予处罚。

2

处罚-00581-000

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将验收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未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竣工验收报告、防空地下室质量保修书等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能主动及时改正的。

免予处罚。

3

处罚-00583-001

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的处罚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行为轻微的,未造成后果,并能主动及时改正。

免予处罚。

4

处罚-00583-002

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的处罚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

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行为轻微的,并能主动及时改正。

免予处罚。

5

处罚-07047-001

未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登记手续的处罚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平时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验收文件备案后、投入使用前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设立登记证明;(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防空地下室范围标注图及平时使用用途等说明。……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注销或者改变平时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未造成损失,并能主动及时改正的。

免予处罚。

6

处罚-02790-001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行为轻微的,未造成后果,并能主动及时改正。

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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