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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37/2018-0010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防办
成文日期 2018-03-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2 10:48:14 来源:市人防办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要求,结合我省人民防空领域监管实际,我办制订了《浙江省人民防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浙江省人民防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结合我省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一定方式和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事先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人防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因群众举报等原因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或因专项整治对市场主体开展的检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联合惩戒”的原则,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制定,清单包括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涵盖全部被监管的市场主体,实行分级管理、动态更新,并统一汇总到“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的全省检查对象名录库中。

第七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涵盖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更新,并统一汇总到“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的全省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

第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全程实行电子化管理,名录库管理、抽查工作组织、随机名单确定、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及公示等工作,均通过“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实施,做到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二章 抽查工作组织

第九条 人防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在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组织全省性抽查工作,并负责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相关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

设区市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或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抽查工作,并承担辖区内检查对象的具体抽查任务。

县级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协助落实具体抽查任务。

第十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方案和抽查任务,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执行检查任务部门根据任务要求制定检查执行计划,设置抽查任务,排定检查时间,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抽查计划和抽查任务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对社会舆情反映强烈、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以作为特定抽查对象,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督检查。连续两年未被检查的市场主体,可以作为特定抽查对象,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被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后予以锁定,交由相关执行检查任务的部门。

第十三条 执行检查任务部门根据任务要求,在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相关规则随机抽取产生实施任务的检查人员。

抽取检查人员时,可以综合考虑属地、层级和专业等情况,视情采取属地定向、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等多种模式随机确定检查人员。

第三章  抽查任务实施

第十四条 抽查检查范围包括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所有内容,实行综合检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等工作。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检查前期准备。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业务管理系统和档案资料,掌握了解被检查对象基本情况及最新状况,结合检查任务要求初步确定适合该检查对象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

(二)实施检查活动。实施检查活动前一般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事先通知被检查对象,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依据、检查方法和检查时间,并告知其配合检查的义务、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应填制式人防领域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并按照规定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应当由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并由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形成检查结果。检查人员汇总检查情况,提出该次检查结论初步意见,将人防领域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及相关检查资料报送执行检查任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检查任务部门负责人认为核实不到位或存在疑问的,可退回检查人员补充核查。经检查任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的,检查结果生效,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被检查对象。

(四)检查结果公示。检查结果审核通过后,检查人员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登录“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录入检查结果情况,归集到被检查对象的名下予以公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抽查工作总结。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完成抽查工作后,要对本级抽查工作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八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对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程序规定分别予以处置。其中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发现问题和后续处置情况应当记录在人防领域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中;同时,将市场主体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逐步形成随机抽查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运用机制。

第十九条 人防领域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执行检查任务部门按抽查批次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保存。

抽查档案属于内部工作资料,一般不对外公开。抽查档案资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的,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考评

第二十条 按照“谁部署、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抽查工作的人防主管部门对抽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效能评估,执行检查任务部门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事后发现抽查结果定性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在公示系统中公开纠正情况。被检查对象对抽查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并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对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抽查检查工作中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非市场主体的其他监管对象的抽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人防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浙人防办〔2016〕45号)同时废止。

(转自浙江省人防办网站   索引号:ZJRF-02-02-00-20180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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